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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青岛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08-7-16 14:34:09
        

关于印发《青岛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青科引字[2007]3号

 
各有关单位:
    现将《青岛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

 
青岛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

 
第一章 总则

 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深入落实科教兴市、人才强市战略,不断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,青岛市科技局特设立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计划,为确保计划顺利实施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  设立该专项计划的宗旨是围绕青岛市科技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,吸引和集聚一批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,不断提高引进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层次和水平,加速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,全面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。
    第三条  该专项计划坚持项目、人才、基地相结合的原则,以引进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项目为载体,重点资助引进研发机构的首席科学家、学术带头人和拥有关键技术来青进行产业化开发的项目带头人。
    第四条  该专项计划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,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实施,资助经费用于引进人才来青开展科技研发工作。

 
第二章 申请条件和程序


    第五条  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,拥有高级职称,为主承担过相关国家重大科技计划,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励,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和突出业绩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:
    1、从事的研发机构或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必须落户青岛;
    2、须与依托单位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;
    3、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四个月;
    4、所依托单位须具备相应的科研支撑条件和配套资金。
    第六条  申请人填写《青岛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申请表》及项目可行性报告,连同附件(学位和职称证明、主要研究成果、获奖证书、专利授权书等)报送依托单位审核。
    第七条  依托单位认真审核申报材料,对申报者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择优遴选,签署推荐意见。各驻青和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,其他单位通过区(市)科技局推荐申报。

 
第三章 评审标准和审定程序


    第八条  评审坚持公开、公平和择优原则,以申请人已往的学术水平和成就为重要参考依据,重点评审申请人在青开展的科技项目产业化实施情况:
    1、实施项目需列入我市年度重点引进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项目计划,现在青工作的科技人才暂不考虑;
    2、符合国家、省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,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,对新能源、生物技术等先导产业的项目优先支持;
    3、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,技术水平国际先进,能够填补国内空白,实施产业化开发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;
    4、项目实施方案可行,市场前景良好,项目开发实施后,能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,能对地方经济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较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;
    5、开展面向产业化的应用技术研究,研究水平国内领先,能够培养一支高水平研发团队,或能够打造一个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研发平台。
    第九条  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,按以下程序进行审定:
    1、形式审查。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,对《青岛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申请表》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审查;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、评估。
    2、技术专家评审。市科技局委托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,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,提出技术评审综合意见,并对所评项目进行排序。
    3、综合审定。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初选人员和项目进行综合考察,提出入闱人员和项目名单报局长办公会审定。
    第十条  外籍专家以及特殊情况的引进科技人才,由市科技局直接报市政府请示决定。

 
第四章  实施管理

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该专项计划为年度计划,每年申报、评审一次,评选10名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。采取依托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市科技局与入选者依托单位签订《科技发展计划专项合同》,会同有关部门对入选者进行动态跟踪,按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管理。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入选者及依托单位应按照《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。项目在规定执行期后三个月内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。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列入专项计划的入选者不得顶替,资助经费不得转让。若有岗位调整、工作调动等事项,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。
    第十五条  入选者或依托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,市科技局经核实后,将撤消其资格,追回资助经费,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
第五章  附则


    第十六条 本办法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    第十七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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