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外经贸字[2009]152号
关于印发《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补充政策》的通知
各区、市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: 《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补充政策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
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补充政策
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环境,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步伐,支持企业积极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》(国办函[2009]9号)和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 商务部、科技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63号)精神,在我市原有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基础上,特制定以下补充政策措施。 1、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,其缴纳所得税超过15%税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。 2、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按5%给予奖励。 3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,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、外经贸局依据《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63号)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。 4、奖励政策所需资金,由市、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。 5、本政策适用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。 6、具体政策解释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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